
寄存退血
(1) 名詞解釋
(a) 退血:已領出或未領出血庫的血液,因醫囑更改等原因不再輸用,且在適當的保存條件之下,可於領血後30分內,將血液退回血庫,轉發給其他病人。
(b) 寄存:已開封之血液,可暫時存放在血庫冰箱或溫箱,於寄存血品保存末效之內可再領回輸用。
(c) 寄存待轉:已領出或未領出血庫的血液,因醫囑更改等原因不再輸用,但無法退血之血品(例如FFP、SFP),先寄存於血庫,再轉發給其他病人。
(d) 寄存報廢:已開封寄存24小時之內未領回之血液,或不符合退血條件之寄存血,統一由血庫辦理報廢銷毀。
(2) 退血原則
(a) 含血球之血品(WB、RL):未開封、未經回溫、無不當處理,以電腦領出時間算起,30分鐘內可以辦理退血。
(b) 含血漿血品(FFP、SFP):FFP、SFP未開封、以電腦領出時間為界,30分鐘內可退回血庫先辦理寄存待發。
(c) 血小板(LRPH)血品:未開封、無不當處理(例如儲存2-6℃)等,以電腦領出時間算起,30分鐘內可以辦理退血(請審慎評估此血品,退血後不易轉發,造成報廢疑慮)。
(d) 其他: 解凍後之冷凍沉澱品(Cryo)、未開封不再輸用之洗滌紅血球、白血球濃厚液等少用之血品,或已經開封之血品,一律不接受退血。
(e) 不符合上述退血條件者可辦理寄存,24小時之內未領回之血液,統一由血庫辦理報廢銷毀。
(3) 寄存/退血流程
(a) 血品尚未領出血庫:當病人因故不輸或醫囑更改,血品尚未領出血庫時,則可辦理退血作業,流程如下:
i. 輸血單位先以「電話通知血庫」血液不再領用。
ii. 填寫「寄存領用/退血入庫單」(血袋號碼可以不用填寫)。
iii. 將此單與「領血通知單」一併送至血庫,由醫檢師判斷是否符合退血條件原
則,再辦理退血或寄存待轉。
iv. 符合退血原則,可立即退血入庫(WB、RL、PH、LRPH)。
v. 不符合退血原則(FFP、SFP),必須辦理寄存等待轉發血品之處理程序。
(b) 血品已領出血庫:可辦理退血或寄存作業,流程如下
i. 護理人員需填寫「寄存領用/退血入庫單」,填寫內容需包含:
- 病人姓名、病歷號、床號、寄存日期。
- 送回血庫之血袋資料(血袋號碼、血型血品、備血單號)。
- 勾選血液領出之保存狀況。
- 勾選退血原因。
- 填寫退血醫囑醫師代號(蓋章或簽名)、輸血單位經辦人。
ii. 將血液連同此單、「寄存領用/退血入庫單」、或輸血紀錄單一併送至血庫,由
醫檢師判斷是否辦理退血、寄存待轉、或寄存。
(4) 寄存血品保存末效
(a) 紅血球類(WB、RL):2~6℃,自出庫時間起24小時。
(b) 血小板類(LRPH):20-24℃,自出庫時間起4小時。
(c) FFP:2-6℃,自出庫時間起23小時,若在效期內未轉出,可降轉為SFP。
(d) SFP:2-6℃,自出庫時間起四天23小時。
(e) 冷凍沉澱品:室溫,自出庫時間起6小時。
出處:檢驗科「血庫作業品質保證作業程序」(CKHDLL.QP-1211(V2.5))